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若公安机关采取
主动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极有可能是因为相关法律
证据仍存在缺失与不足。取保候审,实际上是
侦查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向其征收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发出
保证书以确保其遵守相关
刑事司法程序和要求,不得规避、逃避或置之不理侦查工作,需要时能及时应讯出庭的一项强制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