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一些案件不应对涉案人员进行
刑事起诉,那么公安机关应及时撤销案件。倘若有
犯罪嫌疑人已遭到
逮捕,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文件,并且要将此消息通知到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综合以上法律条款,当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并不符合刑事
起诉的条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撤销案件的特殊情况,例如
证据不足、
犯罪行为已经
超过追诉时效等,公安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案件。在案件撤销之后,对于那些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必须立即释放他们,并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相关检察机关。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其解除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程序要求。一旦案件被撤销,取保候审的效力亦会自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