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司法文书专题 > 宣告失踪有公告期吗

宣告失踪有公告期吗

关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限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宣告失踪乃是经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时限的人员依法宣示其为失踪者之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某位自然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那么与该自然人存在利益关联的各方人士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该自然人为失踪者。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长应从其失去音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若在战争期间发生下落不明的情况,则下落不明的时长应自战争结束之日或相关机关确认的下落不明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最新修订:2024-07-1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