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在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正、公平地调解之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具备
法律效力的,签约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调解书中的各项约定。该法明确指出,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
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制作
调解协议书。如果
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制作
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用
口头协议的方式,但此时人民调解员有责任详细记录下协议的具体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那一刻起即开始生效。
同时,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方都应该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他们所承诺的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