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股东知情权争议案件,主要集中于下列知情权方面的纷争:
首先是查阅
公司章程之权利;
其次是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益;
再次则为股东得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利润分配表等相关内容;
最后,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针对这些股东知情权争议案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
处理方式:
第一,股东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知情权;
第二,当公司拒绝股东查阅相关资料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收到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并详细解释拒绝查阅的原因;
第三,若股东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行为不当,他们还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