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若被拖延过久,通常意味着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存在较大的争议性,同时也暗示着用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
证据尚未充足完备,亦或是案件的复杂程度超出了一般的认知范围。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在进行
审查起诉工作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最终的决定;
然而,如果遇到案件极其复杂、难以理解和判断的情况,检察院享有权利延长15天的时间,以便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对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
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