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注销公司对公账户所需提供的具体材料明细:
(1)
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刻有公司名头的公章、财务章以及私章;
(3)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4)已经开设的银行账户许可证以及相应的结算卡;
(5)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文件;
(6)在完成工商注销程序后取得的回执单据;
(7)
销户申请书;
(8)尚未使用完毕的
支票;
(9)印鉴卡;
(10)若指定的办理人员不是
法人本人,则需准备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各两份,并附上法人书面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
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