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勒令在指定期限内拆除的
违章建筑物,并非通常所指的
行政处罚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分类如下:
1.书面
警告或公开批评通知;
2.科以罚款以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
3.暂时扣押许可证照、降低企业资质级别并
吊销许可证照;
4.限制其进行特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强制停业整顿措施,命令企业停止运作,或者对某个行业实施禁止经营等一系列措施;
5.采取人身自由限制的
行政拘留手段;
6.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确立的其他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综合上述列举的多种
处罚措施来看,可以直观地看到,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违法建筑物并不具备惩罚性质,因此它不能视为行政处罚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