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强制执行的期限,其有效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被划分为二年的时长。这是因为当法院接到
当事人提交的
申请执行书之后,如果超过了六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进行相关的执行工作,那么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将该
案件移交给上级人
民法院处理。而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调查后,他们可以要求原来审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期限之内去完成执行工作,或者由他们自己亲自负责进行执行,也可以直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负责对该案件的执行。
此外,根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最长时效设在两年以内。这个时效性的暂停以及重新启动,应依法使用与
诉讼时效暂停和重新启动相对应的
法规进行处理。
然而,这里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期限是从法律文书中所写明的最后履行期限的当日开始算起;如果法律文书中提到需要分期履行的情况,那么就应当从每一次所规定的最后履行日期的当日开始算起;若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有无具体的履行期限,那么从法律文书生效的那一天开始,就视为它的履行期限开始算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