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以物抵债协议时,只要相对方予以接受,便能产生
法律效力。
然而,此种方式仍然须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之约束,不得违反任何条款。就履行期限未至之前便已约定
以物抵债这一情况来说,由于债权期限尚
未生效,债权金额与抵债标的物的价值间或许会存在巨大落差。若在此情况下盲目地认定此项约定具备法律效力,无疑将造成
当事人双方权益上的严重失衡。因此,为了维护公正平等的原则,通常我们并不支持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进行以物抵债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