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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执行夫妻唯一房产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个人所负之债仅可追索个人名下的财产,而夫妻双方共有的产业则无法成为被执行的对象。在此之中,以下四类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之债,而是需要由夫或妻中的某一方用自己名下的财产予以偿还:
(1)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达成协议,约定此类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但是如果该约定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那么也将被排除在外。
(2)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资助与自己并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欠下的债务,也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同样地,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筹集资金进行商业运营活动,但是他/她获得的收益并未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那么此类创业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将不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4)最后,任何其他应该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也都不应该被归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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