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取保候审的批准机关为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常情况下,涉案人员的
直系亲属或委托律师有权向负责案件调查的机构提出相关申请。具体负责的办公场所可能位于博白县公安局,或是与其相对应的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