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罪犯所应承担
刑事责任的期限,这需要考虑多个重要层面的因素,如涉嫌挪用的资金规模、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该笔款项的实际使用方向与目的,以及最终是否如数退还等等。在此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挪用公款的方式在自己个人或他人名下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使这笔公款超出三个月仍未被归还的
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处罚。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到的“
数额较大”,通常是以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为基准来衡量的。因此,若某人涉嫌挪用公款两万元,并且满足以上所述的所有条件,那么他/她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下的
刑事处罚。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具体的
量刑结果将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
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