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撤销通常是在下列数种状况下出现的:即案件已告终结、法院已经作出裁判、法定期限已然届满或是在侦查、
起诉阶段中发现无需再行采取此种措施。为了撤销取保候审,须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决断。一经作出决断,便应立即将相关事项告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时亦应将
保证金悉数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
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