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主要负责单位通常为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若是在我市——宜春发生与
刑事案件相关的事务,那么涉事者本人或其法律规定的
代表人、辩护律师都有权向位于宜春市区的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提交对于该起刑事案件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由于不同机构的具体办公地点会有所差异,所以我们建议您能直接与有关
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