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颁布并于元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凡
债务均应依约履行偿还义务。若在特殊情形下暂无法如期偿还,可在取得债权方和相关法律机构批准或裁定的前提下,由
债务人采取分期偿还的方式予以处理。
然而,若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拒绝支付欠款,则应由相关法律机构裁决后执行强制支付。由此可知,毋庸置疑地,作为债务人,其必须承担偿还应付之债的义务。
然而,当前社会中存在着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两大类现象,分别为
无力偿还及有能力而故意拖延不愿偿还。而针对此问题,《民法典》仅作出了以上基本性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基层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
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
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