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自首情节的认定方面,需要全面权衡
自首的原因、发生的时间节点、采用的行动方式、所涉及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否能完整坦白自身罪行及表示深刻忏悔等各项因素,从而适当予以减轻
基准刑罚的40%以下;而针对
犯罪行为相对轻微者,可以给予40%以上甚至
无罪释放的优惠待遇或依法免于
刑事处分。但需注意的是,若属于恶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惩罚、缺乏诚意认错等不值得宽大处理的情况,应排除在外。具体而言:
(1)如果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尚未为
司法机关察觉,主动坦然投案配合调查,则可视为具有自首情节,进而减少基准
刑罚的40%以下;
(2)倘若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已经为司法机关所发现,但仍未进行过正式审问或未采取强制性措施,在此情况下
主动投案者,也将予以减轻基准刑罚的30%以下的
处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类罪行,则适用自首原则,相应可降低基准刑罚的30%以下;
(4)若非出于自我主动,而是由亲朋好友出面规劝、陪伴投案,或者亲朋好友亲自将其送至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成立自首者,同样可减少基准刑罚的30%以下;
(5)倘若罪行尚未为司法机关所察觉,仅仅因其行踪可疑而遭受相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的盘查、教育后,主动坦白自身罪行的,只需降低基准刑罚的30%以下即可;
(6)对于其他形式的自首行为,可按照情况轻重酌情减少基准刑罚的20%以下;
(7)如属犯罪行为较轻的情况(即
法定刑期在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的罪犯),自首者可获得40%以上甚至无罪释放的实惠待遇,或依法免于刑事处分;
(8)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又反悔但在
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够重新坦白罪行,在此种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减轻基准刑罚的2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