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用以下三种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是借助于协商及调解的手段进行处理。作为
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
社会保险争议在发生之后,员工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寻求妥善解决之道,同时亦可邀请工会或其他公正的第三方代表参与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进而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制定相应的和解协议。
然而,当谈判失败或者虽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未予履行时,员工有权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其介入调解以求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员工还可以选择请求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若用人单位侵犯了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员工有权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对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最后,员工还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
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者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