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面临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之投保事宜予以拒绝或是延迟履行承保义务等不良行径时,
消费者朋友们有多种途径可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您可以及时致电该保险公司所属的客户服务热线或是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专线,向其如实反映情况;
其次,您亦有权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为了确保后续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您妥善保存与此事件有关的所有
证据资料,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因此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无论为自己还是不特定他人从事运输行为,行驶证都不需要登记为“营运”。
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为自带车送货,其购买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但刘某某购买该车辆拉货是按货车正常用途使用而非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其主观上无法明确区分“营运”或“非营运”。
相反,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明知该类货车一般用于经营性运输,投保时应询问该车的具体用途,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投保时尽到了询问告知义务,也未举证证明明确告知刘某某该车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必须变更行驶证为“营运”并投保营运险,其仅根据行驶证登记性质放任
被保险人投保,发生事故后却以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行为为由主张免责,有违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