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保险人实施了
虚假陈述或不当行为以伪装现场情况并以此作为索赔依据的行为,则保险公司有权立即终止该项
保险合同并且无须偿还所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没有实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前提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刻意夸大保险
损失程度,声称已发生
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均视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也无需返还任何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