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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现场保险赔不

被保险人实施了虚假陈述或不当行为以伪装现场情况并以此作为索赔依据的行为,则保险公司有权立即终止该项保险合同并且无须偿还所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实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前提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刻意夸大保险损失程度,声称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均视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也无需返还任何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最新修订: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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