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专项附加扣除中的“
赡养老人”项目所指的父母,并不包含配偶之父母。在此方面,纳税人仅能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所产生的赡养老人开支进行抵扣。
此外,女婿亦无法对岳父母的赡养老人开支进行抵扣。对于纳税人而言,若需承担一位及以上被
赡养人的
赡养费用,则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如纳税人为独生子女,则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而若纳税人并非独生子女,则需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均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的分摊方式可由赡养人协商决定,或是由被赡养人指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纳税人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