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雇员人数超过100名的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开采、金属冶炼、
建筑工程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单位均应设立下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
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对于上述条款所述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若
从业人员数量达到一百人次以上,也应该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至于从业人员数额低于一百人次的企业,其应至少配备一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