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因素在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
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状态。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身处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处罚的情形;抑或是其
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原则上也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然而,倘若涉及到严重的
造假行为,且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那么法院或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判定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