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明文规定,涉案人员(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权力委任律师作为其
辩护人。
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对
律师费用的承担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律师费用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除非另有特殊规定或双方达成了其他的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取保候审的案件,律师费用往往是由委托人负责支付,除非有其他的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由其他方面承担。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我们无法直接给出湖南长沙
取保候审律师费用应当由何方承担的答案,这可能需要我们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