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雇佣事宜,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合组织和实施,或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获得批准的用人计划基础上独立进行组织和实施。
此外,该法规还对警务辅助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指出,曾受到
刑事处罚或
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存在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人士,均不得参与警务辅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
被开除公职的。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
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
违法行为,被给予
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
治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