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的是,对于那些对事故后果负有
直接责任的驾驶员,恰好该名驾驶员又是车辆所有权的拥有者,那么
赔偿的责任便自然落到其自身肩上了。
其次,当驾驶员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被判定为付有
交通事故责任时,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亦须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换言之,当驾驶员在执行
机动车所有者所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如果因为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驾驶员通常仅需负担可能产生的
刑事法律责任或者
行政处罚,并不需要承担经济方面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
道路交通事故确实是由于驾驶员自身的
违章驾驶行为引发,鉴于
违章行为的
违法性质及其主观恶性,因此,相关规定赋予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在进行损失赔偿之后,有权向驾驶员追索所支付的部分或者缴纳的全部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