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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在申请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几个要素包括:
必须存在明确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实际面临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要有切实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需提出具有明显针对性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相应明确的理由,同时还应确保申请的时间节点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限之内;
该申请应严格限定在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畴内;
此项申请理当归属于收到该类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内;
最后,要确保无其他行政复议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已经对同样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是行政诉讼展开过正式的立案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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