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种权力乃专属
债务人所有,不得由
债权人索取和替代:
(1)与财产无关之权利,如精神辅助权、婚姻宣告
撤销权、
离婚申诉权、伴侣非婚姻育儿之权利和坚持权、以及婚生子的否认权等等。
(2)大部分用于维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
财产权利,例如对
继承遗产或
赠予的接受或放弃的选择权、
抚养无依者的权利和在生命、健康、声誉、自由等方面遭受伤害后获得
赔偿的请求权等等。
(3)不可转让的权利,较多出现在源于私人信赖关系而生成的债权或者依赖独特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无行为责任的债权等情况中。
(4)无法扣押的权利,例如此类权利包括
养老金、社会救助金、
抚恤金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