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所负担的
债务,原则上应当由举债方负责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
举例而言,若举债方持有确信此债务属于
共同债务的观点,然而另一方坚持认为其属于举债方自身的单独负债,则举债方应对此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举证。
倘若举债方未能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且合理的论证和论证明确的证明,那么法院便会将该笔债务视为举债方的
个人债务对待。
对于夫妻双方同时举债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原则上应当将该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
然而,若存在持相反意见的人士,则应由提出此种反对立场的人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夫妻双方享有自行约定双方共同所欠债务归属个人承担的权利与自由意志,但是这种约定仅对双方产生约束效力,对此类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及合理性并不影响
债权人行使其合法权益。
未经债权人批准,
债务人无权擅自变更其性质,因为此举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当
夫妻离婚时,针对
财产分割的处理,其约束力仅仅局限于内部分配,并无法对外抵抗其他债权人。
故此,债权方仍有权依据原始夫妻共同负担之债务,向原始夫妻本人及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请求清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利。
一方就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