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
行为人为达到
非法占有之目的,违背了
信用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且借助信用卡等手段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最终骗取到了明显金额较大的财务。
此处"利用信用卡"一词,主要是指通过使用
虚假制作、废止的信用卡或是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手法来实施的
欺诈行为。
其中,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类特殊的诈骗
犯罪类型,与普通意义上的诈骗罪存在着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差异性关联。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其实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被看作是
犯罪的重要工具。
当行为者把信用卡视作诈骗活动的操纵器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的原则,将根据其性质认定为本罪,并据此进行相应的
刑事处罚。
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嫌犯,其所面临的
刑法量刑大致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若是罪犯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实表现出诚挚的忏悔之心,同时法院也认为在现阶段暂时无需执行所判处的
刑罚亦不会对公众造成新的潜在风险,并且罪犯本身并非
累犯或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时,可以考虑暂
缓刑罚的执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