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相关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规定了一个合理的宽限期,那么这个宽限期最少为60天且应当在
债权人有权对欠款人所
抵押之财产实现留置后起算。若该宽限期已经过去,那么在这之后债权人便不再需要事先向
债务人发出通知,便可直接实施
留置权,将所得价款优先予以偿还。反之,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时没有设定借出方有权预留部分抵押品等待还债的合理宽限期,那么债权人必须先行确定这个至少60天的宽限期,并在设定好宽限期后立即通知债务人需履行
债务。但是,倘若经过宽限期后,债务人仍然未能如期归还欠款,此时债权人才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随时对
抵押物品实施处置,以获取借款的优先还款权。此举当然是为了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拥有足够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
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