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审判过程中,若
刑事裁判文书经法官宣告即刻生效以后,应由相关执行部门送达至被告人所在的用人单位。若被告人并无固定职业,那么,相应的判决文书便会送至其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同时,鉴于法院有权就如何送达
判决书进行灵活处理,选择将其提交给被告人的任职公司、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被告单位的注册挂牌机关,因此,
当事人未雨绸缪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请,避免将
刑事判决书送往自己的工作单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当事人并通知
公诉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和
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
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
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
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