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交通事故的各方
当事人对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表示不服,则不可进行上诉,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属于特定的
行政行为性质,并不满足我国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
诉讼的条件。然而,当交通事故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并未被认定为该次事故的
责任主体时,他们有权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副本。在该份复核申请书中,申请人必须充分详实地列举复核请求事项、支持其主张的相关理由以及最重要的
证据材料。《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