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宣告失效之后,
担保人为主要负责人通常并不需负有相关责任。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担保人存在明显过错,则依法需要负担相应程度的民事义务。
简单来说,
担保合同就是为了确保
债务人能切实履行其还款义务,进而达成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目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者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委托
代理人之间经过详细磋商确定下来的,当债务人无法如期或是完全履约
债务之时,能够利用特定方式来保护债权人债权的一种特别协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
合同解除以后,那些尚未按照约定进行履行的部分将被终止执行,而已经按照协议实际完成的部分,也会再根据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本质属性,由
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
恢复原状或是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有权利向违约方索赔损失。
若合同是因为违约才导致解除的,那么解除权人就有权力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另行进行了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主合同解除之后,担保人对于债务人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依然不能有所忽视,但如果合同另存在特别约定,时候就另当别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