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可自由协商明确借款的支付情况(即有偿或无偿),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主决定。
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既可表现为受偿性的(如有息借款),亦可体现为无偿性的(如无息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选择哪种类型的借款,都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并未就利息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时,应该被视为无息借款;
其次,若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合同中对利息问题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则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来评估和处理,确保买卖双方利益最大化;
最后,若借款之利息超过了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期限内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