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前提条件之后,自然人方可请求法院去除其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相关记录,而法院应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相应操作。
以下内容为您详细解读有关于此方面的特定法律
法规及相关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如果出现了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彻底清除失信信息:
(1)被告人已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或人民法院直接完成的
强制执行行为;
(2)被告人与
申请执行人签订并且履行完毕的
执行和解协议;
(3)申请执行人以
书面形式提出删除失信信息的申请,经过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并批准赞同;
(4)在经过整个
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询控制系统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两次以上的深入调查,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方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财产信息;
(5)由于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等特殊程序,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予以暂停;
(6)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得执行的裁决;
(7)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的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有明确纳入期限的案例,并不适用于上述条款的规定。
在纳入期限结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人民法院必须删除那些不再处于失信状态的
被执行人的所有相关失信信息。《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