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产生争议时,应先由相关
当事人进行和解商议;
若协商无果,则须交由当地人民政府加以处理。
对于单位间产生的纷争,则应提交给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作最终裁决;
至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问题,则需交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
倘若
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均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三十天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