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执法过程中,以下八类情况通常会被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它们分别包括:1.交通事故
当事人已经明确知晓事故发生,却在主观上选择驾驭车辆或者抛弃车辆逃跑,逃避对事故现场的处理;2.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主观认知上认为自身并未涉及到此次事故责任,从而选择驾驶离开现场;3.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存在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等
违规行为,虽然
报案,但在没有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职责后,擅自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再出现返回事发现场的现象;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但是并未进行实时
报警并且无理由地离去,且之后也未再次回到医院;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将事故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时,未能提供正确有效的个人
身份信息,给
医疗机构以及患者及家人留下
虚假的姓名、住址等联系方式便自行离开;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过程中,突然失去踪迹;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然而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只要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他们应当知道事故的发生状况;8.尽管经过双方协调仍然无法达成共识,
交通事故责任人并未留下真实信息,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中含有强制逃离现场的嫌疑。《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