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面向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公司债券的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诸多严格的条件和标准。首先,该企业须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并保持其认真有效的运转;其次,需具备连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以及健康的财务状况;再者,如下所述企业最近三年内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且没有任何
虚假记录或者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最后,企业还需满足国务院批准的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在具体财务方面上,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资格的发行人,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帀叁仟万元整;而具备
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的发行人,则应确保其净资产高于或等于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此外,不论哪种类型的企业,其累计的债券余额均不能超出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肆拾。另外,这些企业能够连续三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平均利润,并且这些利润足以支付一年期债券的利息费用。同时,所募集的资金流向要遵循国家的产业导向才能获得认可,不仅如此,其中设定的债券利率还不应超过国务院设定的最高限额。所有上述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才得以获批发债。《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