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自然人间签署的
借款合同若未对利息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应被认定为无需支付利息。
2.对于公民间进行的定期且无需支付利息的借贷活动,如出借方希望
借款人连带偿还
逾期利息,或是对于不定期且无需支付利息的贷款,在经过催告后借款人仍拒绝还款的话,则出借方可依法要求其支付催告日之后的利息,具体参照同类型
银行贷款所采用的利率计算基准公式。
3.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关于利息的约定须审慎对待。
在设定具体的利率标准时,不仅要
保证其妥当合理性,而且必须恪守相关法律
法规。
因此,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务必合乎法律规范,并以文字形式明确表达出来,切勿因系亲朋好友、碍于情面等因素而仅作口头约定而无书面记载收取利息及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以及对
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