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权诉讼过程中,
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债权人可以替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然而次债务人并不必然具备履行相关
债务的能力。
因此,为充分且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之权益,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负有就特定数额之债务向其清偿之义务时,理应对相应债务金额判令债务人负担连带清偿之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