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各股东方对于
股权会议纪要、
董事会决策案、
监事会决议以及财务报告、破产卷宗等方面的资讯享有权利与义务。
首先,每位股东都有权利亲自浏览、印制公司内部章程、股权会议纪要、董事会决策案、监事会决议及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其次,当股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的信息时,他们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若股东欲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请求,并详细阐述其查询目的。
如公司有充足理由怀疑股东查看这些资料的真正动机,且这可能对公司的权益产生危害,那么公司将有权拒绝这项申请,并且应该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的15天内以
书面形式回应股东的询问,同时做出详细解释。
如果公司拒绝了股东的查阅请求,股东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寻求人
民法院的协助,以督促公司按要求提供相关详情。
最后,当破产期结束之后,破产企业的各种账本、文件等等卷宗材料将会由
清算小组移交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妥善保管;
倘若没有明确选派上级主管部门的情况下,这类资料就将由破产企业的创建者或
原始股东来负责保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