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所需满足两个至关重要的条件:
首先,发卡银行需对持卡人进行至少两次的正式
催收;
其次,持卡人应在磅款
逾期超过三个自然月后尚未将所欠款项全数归还。
由于“恶意透支”作为一种
信用卡诈骗犯罪,本质上属于
故意犯罪,且其犯罪意图在于
非法占有,这是构成此类
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核心准则,唯有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行为方能被视为“恶意透支”,进而达到犯罪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或是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并进行相关
欺诈活动;
2.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
3.假冒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4.“恶意透支”的行为。
对于涉嫌犯上述罪行,
涉案金额达较大标准者,将面临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附加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金处罚;
若
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将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极端恶劣,涉案金额特大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附加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处罚,甚至还可能面临没收全部财产的重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