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拍卖公告显然属于
要约邀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要约。
根据中国《
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七十三条明确阐述了这一点,诸如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和宣传在内的各类信息,再如邮寄的价目表等人为表达形式,都被视为是一种寻求他人对自身发出要约并诚邀其与自签订相关合约的意愿展示。
因此,在此背景下,具有
法律效力的拍卖公告自然也涵盖在要约邀请的范畴之内,并非正式的要约承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