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众多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意指在
刑事诉讼的全程过程中,
侦查阶段、
公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相关机构为了避免被民事追诉者逃脱侦讯、公诉和审判的枷锁,采取了责令其提供
担保人和缴纳
保证金,同时签发相应的
保证书,确保他们随传随到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强制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的整个过程中,国家法律对被取保候审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他们必须在这期间将其一切与出境有关的护照以及各类驾驶证书交给执行机关进行统一存档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