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的
公诉环节,涉嫌强奸罪行者通常无法说服
司法机关批准其取保候审,原因在于,强奸行为对社会
公共安全及
当事人自身构成重大威胁,被视为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性质的
犯罪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监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的适用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
其次,通过实施规定的
保释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再次,当犯罪嫌疑人员面临
监视居住、
拘留或者独立适用有条件的
缓刑之刑罚时,也有资格申请保释候审;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
羁押且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亦可申请保释候审;
最后,如果出现其他法定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也有权考虑是否批准保释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