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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构成不当得利的基本要素共有四个:
即一方获得了财产的利益;
另一方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
这两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联性;
而且这种获利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
1.一方获得了财产的利益所谓一方获取到财产利益,是指由于某些客观事件的发生,导致财产或经济利益有所积累或增长。
在这个过程中,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仅限于可以用货币价值做衡量的物质利益,而不包含任何精神上的财富或收益。
评估一个人是否从中获取到了财产利益,一般是通过将他现有的财产或利益与如果没有发生这次利益变动,他原本应该拥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做对比来确定的。
如果发现他当前的财产或利益比从前有了明显的提升,或者在正常情况下本应减少,但是并未发生这样的变化,就被视为从中受益。
或者说,他既有得利的部分,同时又有损失的部分,经过计算之后,剩下的仍然是他的利益,那么同样被认为是受到了好处。
2.另一方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单独一方获得财产权益,却没有给其他人带来任何损失,这样的情况并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的存在。
举例来说,如果甲投资建设了广场,相邻的乙家的房产价格因此大幅度上涨,但是这个过程并没有给甲带来任何负面的影响,所以对于甲来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损失,不仅包含现有的财产或利益的实际减少,还包含应当增加却并未实现增加(比如预期利益)的损失。
至于后者的情况,受害者无需证明如果这个现实没有发生的话,他们的财产就真的会增加,只要能够证明在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财产本来可以增加,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他们遭受了损失。
换句话说,“应当增加”这个概念并不是必须要等到实际增加才算数,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从中间获得益处就算是“应当增加”。
再例如,无权使用别人的房子,无论房主将来是否有意愿出租这套房子给其他人,都足以对房主造成类似于租金的经济损失,这就是无形中侵犯了他对房屋使用和利润的潜在价值。
3.这两方面的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
即使受益人和受害者之间的财产盈亏涉及的领域不同,比如受益者得到的钱财远超过受害者丧失的财产所有权,或者恰恰相反,也都不会干扰不当得利理论的适用。
这些因素只会影响到受益人需要承担返还责任的范围。
另外,受益人和受害者各自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所承受的损失,其表现形式也未必完全一致。
举个例子,某人无权擅自处理别人的财物,最终受益的人得到的是物品的价款,而原来的物主却丢掉了物权,然而这个现象并不会阻碍不当得利理论的应用。
4.这种获取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
之所以把这种情况定性为不当得利,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获益方式没有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作为支撑。
法律上的根据指的是受益者没有从法律层面得到过这种利益的授权或授权肯定,而并非指他们获取的权力或者财产并非来自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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