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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和没收财产能并罚吗?

尽管没收财产罚金均属财产刑范畴,然而它们之间具有本质性的差别。
罚金要求被告人交纳特定金额的货币资财,然而没收财产则可能涉及有形实物。
那么,对于被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的被告人而言,他们能否合二为一地执行刑罚呢?罚金,即法院责令被告人向国家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惩罚手段,此类财产刑旨在剥夺被告人财富,因此与其他刑罚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没收财产则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持有的某些或全部财产,无条件且强制性地上交国家所有的一种刑罚方法,该财产刑不同于罚金,主要适用于重罪案件中的被告人。
在判处没收部分财产之后,犯罪分子仍保留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在与罚金刑俱判的情况下,应用并科原则进行联合惩处,即判决没收部分财产的同时,亦判处相应罚金。
需特别强调的是,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当一名被告人为数项罪责而分别依法受到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刑罚时,应当施行合并执行;
然而若并处没收全额财物,仅实行没收财产刑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最新修订: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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