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罪犯
死刑的执行命令之后,应在期内7日内完成罪犯的交接处决工作。然而,如遇以下情况之一时,均须及时暂停执行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详细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专门审查和裁决:(1)在执行前发现原判决存在严重的
误判事项;(2)在执行活动进行之前,罪犯突然揭露其曾犯下的重大罪行或展现出其他对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行为表现,因此需要重新考虑判决结果;(3)被指控
犯罪者属于女性罪犯且处于妊娠状态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