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签订过程中,肇事双方均需进行充分的协商与确认。
然而,倘若一方
当事人未能亲自签署该文件,则并不会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
法律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依据相关
法规,公安交管部门应力求根据案发现场的实地勘察、伤情核实及调查取证等关键性事实,并结合科学有效的检验诊断以及职权清晰的鉴定评断结果,适时地制定出准确无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期将其作为妥善处理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重要
证据之一。
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须详细叙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貌、致损原因以及各方
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依法送达相关当事人,确保公众知晓并理解其中的意义所在。《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